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雇主,若未訂定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提高罰鍰額度,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 現行條文規定,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雇主,未盡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等防治性騷擾義務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 提案委員之一、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於提案說明指出,職場性騷擾為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樣態之一,影響職業女性或少數性傾向的民眾人身安全,當雇主違反法定義務時,罰鍰額度較其他形式的工作場所性別歧視顯然偏低,有修法必要。

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於草案初審時表示,修法後將加重雇主違反防治職場性騷擾義務的罰責,有助於推動職場性別平等。

  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,性騷擾是指受僱者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,導致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。

   條文還規定,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做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,也屬於性騷擾。9711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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