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,未訂定且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;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處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目前罰鍰為1萬至10萬元。

  立委潘維剛說,,雖然法律對避免性騷擾的工作環境訂有罰則,但因雇主宣導不足、罰鍰過低等因素,成效不彰,因此修法提高罰鍰。

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,性騷擾是指受僱者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,導致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。

  條文規定,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做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,也屬於性騷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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