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數件襲胸舌吻案被判無罪,引起輿論,數位立委串聯,醞釀修改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,公聽會昨天在立法院舉行。

 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,將性騷擾的刑期從2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從自訴罪改為公訴罪。另外,也將增加一項條文,若加害者對未滿14歲者進行性騷擾,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;這項修正案由立法委員林鴻池、潘維剛、田秋堇、黃昭順、楊麗環等人發起。

 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,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的「性觸摸罪」,不但刑度過低,也不容易定罪,修法的確有其必要性。另外,由於不少受害者不了解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,往往錯失告訴期限,讓性騷擾犯罪者逍遙法外。

  不過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副執行秘書張秀鴛回應,若將性騷擾罪的刑度從2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,那麼性騷擾罪的刑度將與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相距不遠。另外,司法院刑事廳調查辦公室法官朱瑞娟與法務部檢察官陳佳秀也表示,在修法的同時,即使將性騷擾最改為公訴罪,也必須考量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罪的刑度輕重的分別。

  目前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成立的要件並不相同,強制猥褻是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背害人意願的手段,猥褻被害人來滿足加害人的性慾;但性騷擾罪則是乘人不備,進行強吻、強抱、摸臀或襲胸等行為。兩種法條的差別在於是「強制」還是「乘人不及抗拒」。另外,強制猥褻罪目前為公訴罪,性騷擾罪則為自訴罪。

  因此,與會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,應該讓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觸摸罪回歸刑法,如此才能解決目前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刑法差異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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