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,未訂定且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;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處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目前罰鍰為1萬至10萬元。
立委潘維剛說,,雖然法律對避免性騷擾的工作環境訂有罰則,但因雇主宣導不足、罰鍰過低等因素,成效不彰,因此修法提高罰鍰。
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,未訂定且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;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處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目前罰鍰為1萬至10萬元。
立委潘維剛說,,雖然法律對避免性騷擾的工作環境訂有罰則,但因雇主宣導不足、罰鍰過低等因素,成效不彰,因此修法提高罰鍰。
立法院3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,若未訂定、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提高罰鍰額度,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
現行條文規定,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,未盡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等防治性騷擾義務,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雇主,若未訂定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提高罰鍰額度,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提案委員之一、國民黨立委潘維剛指出,職場性騷擾為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樣態之一,影響職業女性或少數性傾向的民眾人身安全,當雇主違反法定義務時,罰鍰額度較其他形式的工作場所性別歧視顯然偏低,有修法必要。
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,未來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雇主,若未訂定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,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提高罰鍰額度,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現行條文規定,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雇主,未盡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等防治性騷擾義務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